私人股份公司
Private company with shares (Companies Act, 1994)
适合计划在当地持续经营、由股东持股并承担有限责任的外国投资者;当地商业公司名称须以规定公司名称后缀结尾。
- 最少股东
- 至少1名;公司可由一名或多名合资格人士发起,发起人依法成为股东。
- 最少董事
- 至少1名董事;可为个人或另一家公司。
- 最低注册资本
- 无法定最低要求(本地股份为无面值股份;官方指引未列最低资本额)。
- 外资持股
- 未见一般本地持股要求;非国民拟取得超过50%股权,须经律师申请总理办公室许可并获内阁批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