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人股份有限公司
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
一般营利性经营;股东以其持股未缴金额为限承担责任。
- 最少股东
- 1(《公司法》2009年第15(2)条允许私人公司由一人设立)
- 最少董事
- 2(《公司法》2009年第211(1)条规定新注册公司至少两名董事;国家投资委员会页面概述为至少一名董事,存在不一致,应以登记机关确认的现行规则为准)
- 最低注册资本
- 待核实(《公司法》2009年第85条要求不低于法定最低股本,但所查法规文本及官方登记网页未载明具体金额)
- 外资持股
- 多数行业允许外资全资持有;土地所有权及少数受监管行业存在限制。